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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862号之一

郭玉兰、丛腾龙与王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玉兰,丛腾龙,王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8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玉兰、丛腾龙

被执行人:王洪明申请执行人郭玉兰、丛腾龙与被执行人王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龙商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洪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0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增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先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