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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1164号

栾淑琴与吴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栾淑琴,吴林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64号原告栾淑琴,女,汉族。被告吴林花,女,达斡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淑琴与被告吴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明顺

审判员  杨艳红

审判员  王笑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