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1164号原告栾淑琴,女,汉族。被告吴林花,女,达斡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淑琴与被告吴林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刘明顺
审判员 杨艳红
审判员 王笑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