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819号
原告:李贵轩,男,汉族,农民,住勉县老道寺镇。
被告:宁保安,男,汉族,农民,住勉县黄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轩与被告宁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轩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保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贵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李贵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