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执1203号

申请人李治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常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治元,樊常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元,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被执行人樊常殿,男,汉族,1993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义正乡寨子洼行政村*号。李治元申请执行樊常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83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常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治元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治元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执行人樊常殿私下将该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治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