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治元,男,汉族,1963年1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被执行人樊常殿,男,汉族,1993年3月29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现住志丹县义正乡寨子洼行政村*号。李治元申请执行樊常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83号民事调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樊常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治元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治元于2016年8月15日以被执行人樊常殿私下将该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治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