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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941号

江小飞与徐华富、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小飞,徐华富,邵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2941号

原告:江小飞。

被告:徐华富。

被告:邵海燕。

原告江小飞与被告徐华富、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徐华富、邵海燕立即返还借款3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23日,被告徐华富、邵海燕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徐华富、邵海燕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华富、邵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江小飞借款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徐华富、邵海燕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李超霞

人民陪审员  项 进

人民陪审员  张国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