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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4959号

马舞健与周五荣、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舞健,周五荣,赵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4959号申请执行人马舞健。被执行人周五荣。被执行人赵小凤。

原告马舞健与被告周五荣、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509民初34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周五荣归还原告马舞健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五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马舞健。原告马舞健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房产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申报表、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9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李荣胜

审 判 员  陆菊文

代理

审判员  向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