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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548号

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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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548号申请执行人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镇夏芳村。法定代表人胡建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丽燕,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港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商务中心写字间207号。法定代表人庄昌���,总经理。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东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70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270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36元,由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熟市新常钢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