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王鉴。
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王鉴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赵军和竺绍萍共同所有的房产,并进行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