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24执859号

王鉴与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鉴,赵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859号

申请执行人:王鉴。

被执行人:赵军。申请执行人王鉴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24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赵军和竺绍萍共同所有的房产,并进行参与分配。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依法可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华

审判员  陈金永

审判员  潘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