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长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法定代表人施旭鹏,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仅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山智恒投资有限公司有6000元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对该款进行了强制提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4735.95元,未执行到位148735.9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徐业稳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竺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