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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570号

张信海与张洪亮、胡安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信海,张洪亮,胡安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张信海。被执行人张洪亮。被执行人胡安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信海与被执行人张洪亮、胡安涛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二辆混凝土泵车(车号分别为:鲁MW12**、鲁MW1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返还一辆泵车,双方不再相互追究责任,该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