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冯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龙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龙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