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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128号

郭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冯某,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1)龙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龙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王洪福

审判员  张永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