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2054号
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24000026961。
法定代表人:习洪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新龙,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颂周,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薛颂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米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孔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