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540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23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学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