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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1384号

杨晓清与马兴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清,马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清,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灵武市。被执行人马兴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杨晓清申请执行马兴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房管所、车管所、各商业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杨晓清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6)宁02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0605元,执行费65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