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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049号

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与宁波金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慈溪市师桥某甲电器厂,宁波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7049号

原告:慈溪市师桥某甲电器厂,经营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洞闸村。经营者:诸惠朝。

被告:宁波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长池支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励其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师桥某甲电器厂与被告宁波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加工款947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有加工业务往来,2015年2月9日,双方对账后,出具欠款协议书一份,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塑粉加工款130890元,款于2015年7月底前全部还清,该份协议书由被告公司员工王利达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2015年8至11月,原、被告发生铝合金喷塑加工业务,双方于2016年1月31对账,铝合金加工费为33885元,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9月14日、11月16日支付加工款共计7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加工款,截至对账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94775元,并由被告员工王利达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师桥某甲电器厂加工款9477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计1084.5元,由被告宁波某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 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