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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1325号

王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325号原告王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