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325号原告王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
王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1325号原告王某。被告霍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利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旭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