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刑初76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于四川省筠连县,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9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于四川省筠连县,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叶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郑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子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9日晚,被害人陈某因酒水价格问题与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工业园区普乐迪KTV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后推搡店长周某,被告人叶某、郑某伙同皮正丰、郭双权(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替周某出气,在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工业园区普乐迪KTV大厅内,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并对前来劝架的梁某也进行殴打,后离开现场,期间被告人叶某采用拳打脚踢方式对陈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郑某对被害人陈某采用砸啤酒瓶的方式进行殴打。后在上述KTV大厅内的胡某(已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叶某又与梁某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叶某又使用木棍对梁某再次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一处),被害人梁某构成轻微伤(三处)。2016年5月15日、6月15日,被告人叶某、郑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梁某对被告人叶某、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郑某、叶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皮正丰、郭双权供述,被害人陈某、梁某陈述,证人胡某、徐某、杨某、王某甲、周某、王某乙、彭某、罗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病例资料及伤势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叶某、郑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郑某共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郑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梁某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相应顺延。);
二、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相应顺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钢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