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1885号
原告:段姗,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琴,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姗诉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段姗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姗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3.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6.70元,由原告段姗负担。
审判员 陈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季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