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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行审171号

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与大连金港湾果菜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大连金港湾果菜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13行审171号

申请人: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

法定代表人:王方,系该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宇世新,系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大连金港湾果菜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隋学琳。申请人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申请人在三十里堡街道三道湾社区占地建仓库项目,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5]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82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三十里堡街道三道湾社区居民委员会;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82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16520元人民币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申请人在进行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70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提交了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大连普湾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的大国土资监(普湾)罚字[2015]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后30日内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审 判 员  张 旗

代理

审判员  刘晓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志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