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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1860号

王会勇与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会勇,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860号原告王会勇。被告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传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3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勇与被告合肥市金乡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勇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会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会勇负担。

审判员  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