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209号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玉影,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轩,该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办事员。
被告:李鑫,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明春,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鑫、卢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鑫、卢明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4元,减半收取2482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玉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翠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