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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750号

许宝永与陆华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宝永,陆华国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许宝永,无业。被执行人陆华国,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宝永与被执行人陆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陆华国工资所对应的银行帐户存款已被冻结10050元,实际冻结1140.1元,未冻结8909.9元,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预留号码停机,无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