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750号申请执行人许宝永,无业。被执行人陆华国,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宝永与被执行人陆华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陆华国工资所对应的银行帐户存款已被冻结10050元,实际冻结1140.1元,未冻结8909.9元,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预留号码停机,无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建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