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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7182号

孟某、李某甲等与于某、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孟某,于某,李某乙,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汉族,1945年9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魏啸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李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被上诉人李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李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魏啸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孟某、李某甲预缴472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某、李某乙预缴23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