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7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女,汉族,1945年9月22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4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魏啸风,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李某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某、被上诉人李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孙俊平,上诉人于某、上诉人李某乙共同委托代理人时金山、魏啸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孟某、李某甲预缴4720元予以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某、李某乙预缴236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