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104号原告昆山市东和兴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东方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林建亭,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文,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嘉裕花园2号楼2室。法定代表人林秀英。
原告昆山市东和兴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乐嘉文高合金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丹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审理期间,因被告庭外已主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东和兴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92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1920元,由原告昆山市东和兴模具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