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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1100-2号

于秀与于永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秀,于永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100-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被执行人于永敏。本院在执行于秀与于永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牟旭成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