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1100-2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被执行人于永敏。本院在执行于秀与于永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6)鲁108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19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哲
审判员 牟旭成
审判员 高胜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十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