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684号罪犯陈柏霖某,捕前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新丰镇。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20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38.10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某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