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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民初1930号

邱国华与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华,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930号

原告:邱国华。诉讼代表人邵鸣盛。

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昀言,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邱国华与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正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邱国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华撤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桂 琳

人民陪审员  吴银花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