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1930号
原告:邱国华。诉讼代表人邵鸣盛。
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昀言,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邱国华与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正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邱国华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华撤诉。本案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桂 琳
人民陪审员 吴银花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邬小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