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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执469号之三

范某甲、范某乙与钱某甲、钱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钱某甲,钱某乙,魏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69-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申请执行人范某乙。被执行人钱某甲。被执行人钱某乙,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套口村韩坝组050号。被执行人魏某,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套口村韩坝组050号。关于范某甲申请执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6.04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章春盈

审判长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