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469-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甲。申请执行人范某乙。被执行人钱某甲。被执行人钱某乙,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套口村韩坝组050号。被执行人魏某,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套口村韩坝组050号。关于范某甲申请执行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钱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6.04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8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章春盈
审判长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家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