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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249号

张玉红与程继武、黄素兰、程思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红,程继武,黄素兰,程思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49号

申请人:张玉红,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龙腾小区。

被

申请人:程继武,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开原市下肥地镇西下肥村。

被

申请人:黄素兰,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程思达,男,200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下肥镇两栋鸡舍、住房两间、料房一间、捷达轿车一台(辽A378**)及院内所有设施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下肥镇两栋鸡舍、住房两间、料房一间、捷达轿车一台(辽A378**)及院内所有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潘桂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