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49号
申请人:张玉红,女,1977年3月4日出生,住铁岭市龙腾小区。
被
申请人:程继武,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住开原市下肥地镇西下肥村。
被
申请人:黄素兰,女,1958年3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程思达,男,2009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下肥镇两栋鸡舍、住房两间、料房一间、捷达轿车一台(辽A378**)及院内所有设施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下肥镇两栋鸡舍、住房两间、料房一间、捷达轿车一台(辽A378**)及院内所有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潘桂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