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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341号

汪华胜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汪华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341号罪犯汪华胜。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汪华胜因犯抢劫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鄂江岸刑初字第01166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2016年8月2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汪华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华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2016年4月26日,汪华胜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汪华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汪华胜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其犯抢劫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汪华胜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华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拥军

审 判 员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郭晓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