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红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建平。被执行人乐东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冶市新世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建平、乐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方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