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602号
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2893880T。法定代表人刘玉兰,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善波,男,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雷俊,男,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石云华,女,196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大川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振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