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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2000号

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棋、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棋,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马恩东,王春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民初2000号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时代广场*座******室。

法定代表人:傅岩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成恺,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棋。

被告: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兴齐村。

法定代表人:阮新伟。

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齐贤镇陶里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马恩东。

被告:马恩东。

被告:王春燕。

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与被告郑棋、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公司)、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郑棋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283,450.04元,以上合计1,283,450.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1日起至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借款合同有关规定计算);2、被告郑棋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6,384元;3、被告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对上述一、二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85%。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朱建军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陈占杰、

人民陪审员潘金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成恺、郑林波及被告郑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郑棋、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同意自2013年3月25日至2014年3月24日期间内向被告郑棋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借款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0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自愿为原告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还对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3年12月1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郑棋发放贷款100万元,并由被告郑棋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上签名、捺印确认,《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3月1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5‰。然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棋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1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83,450.04元,其余被告也未按约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遂成讼。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并支付该所律师代理费6,384元;2016年6月12日,原告由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到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郑棋、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全面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贷款出借义务,被告郑棋作为借款人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当承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应责任,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棋归还贷款本息、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郑棋关于本案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百瑞公司的辩称,其虽提供了被告百瑞公司及被告马恩东出具的证明,但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郑棋对案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又无异议,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被告郑棋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人被告郑棋未能履行还本付息的情形下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曙光公司、百瑞公司、马恩东、王春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于原告主张的事实放弃抗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6年1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83,450.04元,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郑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6,384元;

三、被告绍兴曙光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马恩东、王春燕共同对被告郑棋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棋追偿。案件受理费16,4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09元,由五被告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6,40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军

代理

审判员  陈占杰

人民陪审员  潘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