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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445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与林金为、杨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林金为,杨爱华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蔡斌,行长。被执行人林金为,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爱华,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申请执行林金为、杨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4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