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79号罪犯罗光新,居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流市。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原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罗光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2012年2月13日送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罗光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120.81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罗光新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罗光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