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4573号
原告:李爱萍,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桂香,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岩。
原告李爱萍与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和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的(2016)豫0182民初4572号原告郭长官诉被告郑州市华源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依法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豫0182民初457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