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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民初576号

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57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