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576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