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85号附6号申请执行人付小勇,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大转弯1号。法定代表人余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吴顺均,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惠恒陆,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付小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余成、吴顺均、惠恒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向其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顺均已支付申请人争议款300000元,由第三方四川省金鑫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筠连镇大转弯一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执行担保,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付小勇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调解书的主文内容。在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市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余成、吴顺均、惠恒陆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付小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晓兵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果
代理
审判员 孙茂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