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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608号

王天德与郝从乾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德,郝从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王天德,男,汉族,1963年6月23日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郝从乾,男,汉族,1963年09月16日生,住重庆市。王天德与郝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天德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2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法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王天德的债权借款本金23.2万元及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睿

审判员 蒲昌渊

审判员 李 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