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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968号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鸿浩、王楚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鸿浩,王楚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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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968号

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揭东区。

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吴凯江,均为公司员工。

被告:王鸿浩,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王楚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鸿浩、王楚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俊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卓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2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