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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41号

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兰州东路553号。

法定代表人:韩恭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一路南面。

法定代表人:陈晓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523251.31元]中。因被执行人广东威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70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初字第19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