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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3850号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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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850号

原告:赵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花梦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