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黄海中路65号二楼。负责人戴凤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元。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699号。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元、李开锋、盐城市苏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收到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焱
审判员 刘艳生
审判员 王小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