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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2594号

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佰迦乐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佰迦乐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2594号原告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帆,委托代理人周鸿彬,上海景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佰迦乐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峻峰。

原告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佰迦乐影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给予的合理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规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