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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2057号

林贵琴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贵琴,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2057号

原告:林贵琴,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之夫。

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

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军奇,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

原告林贵琴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此案。2016年8月9日,本院向原告在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该传票载明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物流显示2016年8月10日该传票被签收。2016年8月15日上午9时20分开庭时间已到,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均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林贵琴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贵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善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