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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民初1444号

任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444号原告任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何有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逸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