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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740号

柳英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英伟,马鲲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柳英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马鲲鹏,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关于柳英伟与马鲲鹏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马鲲鹏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柳英伟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恩同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应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