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执424号

王安邦与方其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安邦,方其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安邦,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其明,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邦与被执行人方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具体住址不详,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