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安邦,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方其明,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邦与被执行人方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5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具体住址不详,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宏开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李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