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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4执90号

执行桑宝秋与韩国清、才晓明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某某,韩某某,才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4执90号申请执行人桑某某,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被执行人才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执行桑某某与韩某某、才某某劳务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才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辽1404执9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王廷卓

审判员 刘树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贵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