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4698号原告王盈,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XX,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盈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盈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盈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判员 严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寿东 来源:百度搜索“”